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有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請本校教職員工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18日衛部護字第1051460071號函送「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施行前之配套措施及相關準備工作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16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及處理,摘錄如下:
(一)16歲以上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通報:
1.第63條之1新增條文並無本法第50條責任通報之準用,惟為避免基層責任通報人員混淆,參採會議中討論意見,酌修現行相關通報表單,提供是類案件使用。另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請通報人員於通報單「協助事項及相關意見」欄位落實註記被害人接受社工介入協助之意願,俾作為社工開案評估及連結後續相關服務資源。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爰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依兒少保護案件進行法定通報。
(二)是類被害人驗傷等相關費用之處理:第63條之1適用對象,雖未準用本法第58條(核發被害人之補助事項),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逕決定是否提供此類被害人相關補助,或由社政人員視個案狀況為其連結其他福利資源協助。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