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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通報

●自殺事件處理原則

一、依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學校人員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時,即日起應於知悉的24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https://sps.mohw.gov.tw/)依法進行線上通報作業。

二、 雖依自殺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學校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然為校內資源整合以利提供相關協助,若學校教職人員知悉校園自殺行為情事,請依本校現行機制,即時通報校內校安中心、衛生保健組及諮商輔導中心等單位,以提供當事人安全維護、醫療、輔導等資源介入,後續由主責單位依法進行線上通報即可。倘若學校教職人員於知悉自殺行為情事後,已先自行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線上通報,後續請再立即通報本校校安中心、衛生保健組及諮商輔導中心等相關單位。

三、本校教職人員如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須先自行申請帳號。線上通報時通報單須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送出;並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接獲通報後,可掌握案情、立即處理,儘速聯繫個案進行關懷訪視。

 

●相關檔案下載

1.系統帳號註冊說明

2.通報流程說明